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进口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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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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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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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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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人进口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时,应提交以下一种材料: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 (四) 符合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款的证明材料 (五)对产品不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适用范围内的,提供企业声明及不在范围内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申报用途使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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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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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一)申请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的申请人,填写报检信息发送至检验检疫机构。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的报检信息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人。 (三)材料审核通过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抽取一定比例产品进行现场核查,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办理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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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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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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