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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检验处(0532-80886155)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包括目前已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暂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两种情况。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办理条件:
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报检单,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有关单证,货物名称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并按照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a)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b)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c)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2.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a)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b)《出境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散装货物及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可不提供); 
  c)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d)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如是外文样本,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e)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1.报检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相关要求提供相应报检材料。
  2.检验检疫
  2.1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2.1.1现场检验检疫。口岸分支机构核对货物的产品信息、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包装外观、包装标记、包装情况等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资料相符。
  2.1.2抽样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取样,并根据有关检验规程、标准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2.1.3结果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经检验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2.2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2.2.1现场检验检疫。产地分支机构逐批现场核查货物的产品信息、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包装外观、包装标记、包装情况等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资料相符。口岸分支机构在产地监管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口岸查验。
  2.2.2抽样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取样,并根据有关检验规程、标准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2.1.3结果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经检验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出境。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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