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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纺织原料法定检验鉴定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检验处(0532-80886150)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进口纺织原料法定检验鉴定工作。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第三十五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5.《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1号)。
办理条件:
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进口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单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a)进口羊毛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应提供检疫许可证。
  b)进口棉花还应要求报检单位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1.进口报检
  生产加工企业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报检材料。
  2.检验检疫
  2.1现场检验检疫
  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标签、企业名称等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资料相符。
  2.2抽样检测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取样,并根据有关检验规程、标准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3.结果评定
  进口纺织原料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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