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进出口法检商品免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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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7号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六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3.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自2002年10月1号起执行) |
办理条件: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对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
(一) 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 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三) 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四) 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 (二) 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三)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四) 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 (五)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见附件1)。 |
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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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同时提交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率证明和初审报告、用户意见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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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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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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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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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一)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 提交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或者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以下简称免验证书)。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审核1个月,考核审查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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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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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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