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今天是:
当前的位置: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检验处(0532-8088613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3. 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的通知国检务联[1995]第 229号 
  第四条、各地商检局依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进行性能试验和使用鉴定。经检验鉴定合格的签发《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结果单》 
  4、关于发布《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1995)2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和办理本地区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门(以下简称航空货运部门)负责核查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单和使用鉴定证单,并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查验。 
  第七条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并按使用鉴定规程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报告。 
  第八条 商检机构依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规程进行检验和鉴定,经检验和鉴定合格,分别签发《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对需要换发证书的凭上述结果单换发相应的性能检验证书或使用鉴定证书。 
  第十条 国内运输部门、收用货单位发现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应申请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参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进行检验、鉴定和出具证书。 
  5、关于《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85)国检四联字217号 
  第三条 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6、关于发布《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检联(2000)18号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8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作。 
  8、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中的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办理条件:
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的检验。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出口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运输报检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a)危险货物包装使用企业出具的厂检单;
  b)《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c) 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还应提供《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1.出口报检
  生产加工企业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报检材料。
  2.检验检疫
  现场审核货证是否一致,包装型式、规格、单件重量等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3.结果评定
  经现场鉴定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判定为合格,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464号

  网站标识码:bm31170001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9104号-1
网站管理:bt36办公室  技术支持:bt36信息化处
版权所有:bt36    总机电话:0532-80886666
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或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