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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检验处(0532-80886155)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办理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审记录表”,见表格下载)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申请人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域名网址:http://106.37.221.131:82 ,ip地址1:http://202.99.59.138:82)提交电子申请,并于电子申请提交后30天内,将全套申请材料送达或邮寄到相应的办理机构(在信封上注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字样)。   (一)初次申请或重新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6.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   
  提交材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六项材料应全部提交;   
  2.申请书应是打印格式,企业应按照申请书中的“填写须知”进行填写。   
  3.根据国务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供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规定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等同于提供了本条b)、c)两款规定的材料。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书、ISO9001认证证书(如获得)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印章。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仅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可。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参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第91号公告)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附件1)建立,应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5.代理进口的,应提供代理协议、利用单位企业资质和环保资质证明、利用单位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年内出具的准予加工利用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意见。代理协议应明确进口废物原料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其交付责任划分等内容。   
  (二)变更注册登记内容时应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地址或法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91号公告第7条、第24条规定,变更国内收货人地址或法人应提交:   
  (1)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注:以邮寄方式提供注册登记变更材料的,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2. 变更代理加工利用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第91号公告)第7条、第24条规定,国内收货人变更代理加工利用单位应提交:   
  (1)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   
  (3)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 国内收货人名称发生变化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91号公告第26条规定,应当重新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三)国内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第91号公告)第7条、第27条规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   
  (6)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a.国内收货人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b.国内收货人生产经营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c.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国内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7)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申报用途使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申请接收:
  网上接收: 
  电子信息提交: 
  域名网址:http://202.99.59.138:82 
  ip地址1:http://106.37.221.131:82 
书面材料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交。
行政许可申请人如果需要许可证照快递服务请在许可申请时提出。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提供EMS快递许可证照(费用到付),有关资费标准请查询邮政部门相关规定。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 (网址:http://106.37.221.131:82 ,地址1:http://202.99.59.138:82)提交电子申请,并于电子申请提交后30天内,将全套申请材料送达或邮寄到相应的办理机构(在信封上注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字样)。    
(二)办理机构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办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受理申请单位实施评审。评审分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办理机构自收到评审组评审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办理时限:
注册登记受理及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25个工作日,现场评审及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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