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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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第180号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二)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三)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及现场审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七)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及现场审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办理条件:
(一)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审批数量:
本项目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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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复印件两份); 5、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两份);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复印件两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两份)。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两份);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复印件两份); 5、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两份); 6、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7、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复印件两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两份)。 申请表格格式见表格下载栏。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
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青岛市中山路2号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处1902房间
2、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处;接收地址:青岛市中山路2;邮编266001;电话:0532(80886136)。 行政许可申请人如果需要许可证照快递服务请在许可申请时提出。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提供EMS快递许可证照(费用到付),有关资费标准请查询邮政部门相关规定。 |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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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一)新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向山东检验检疫局提出设立申请。 2、受理 受理单位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文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山东检验检疫局管辖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受理申请属山东检验检疫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初审 受理申请后,山东检验检疫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4、总局审核决定 总局接到直属局送达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如准予许可,寄送相关资质证书和企业回执单;如不予许可,将以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告知企业不通过原因,并将结果通知直属局作好记录。 5、证书制作与送达 总局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变更 参照新申请的一般流程 |
办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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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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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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