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进出口法检目录外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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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2002年局长令第3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
办理条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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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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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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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总局39号令《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抽查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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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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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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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1.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抽查检验
对国家质检总局每年确定、公布实施抽查检验计划和方案,省局分解任务,组织分支机构、检测中心实施。 2.省局组织的抽查检验 结合山东辖区实际,在落实总局计划的同时,省局按照总局要求对法检目录外质量信息进行分析,结合分支机构报送的相关情况,制定山东局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分支机构、检测中心实施。 分支机构在落实省局抽查检验计划的同时,或省局尚未制定抽查检验计划时,对于未列入省局计划的,可根据辖区产品特点,动态提出辖区法检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批次,填写《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动态建议表》,提出计划和方案,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
办理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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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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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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