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入境轮船的动植物检疫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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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五条: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第三十八条: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可以登船、登机、登车实施现场检疫。有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接受检疫人员的询问并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提供运行日志和装载货物的情况,开启舱室接受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对前款运输工具可能隐藏病虫害的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等动植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箱体等区域或者部位,实施检疫;必要时,作防疫消毒处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车辆,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连同货物一并作除害处理。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第四十九条: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病虫害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后方可装运。 |
办理条件:
进境船舶动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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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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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报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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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参照“出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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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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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参照“出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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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应参照“出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服务事项开展报检工作,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开展锚地检疫、电讯检疫或靠泊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对船员宿舱、厨房、配餐间、餐厅,食品存储场所等生活区进行检查,对装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产品进行封存 |
办理时限:
参照“出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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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参照“出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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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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