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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邮寄物检疫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咨询部门及途径 动植处(0532-80886128)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邮政口岸入境邮寄物的检疫查验工作。
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第三十二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四十四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互换局(含国际邮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检疫。 
  第四十五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人。  
  (三) 《关于印发<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3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2012]第1712号公告)
办理条件:
入境邮寄物
审批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申请材料:
 报检单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检疫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 
  (一)查验内容 
  邮寄入境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4.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5.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6.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二)现场检查 
  检验检疫机构在邮政机构场地,对入境邮寄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使用X光机、检疫犬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对入境可能携带应检疫物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抽检邮件,必要时可以开包检查。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检验检疫机构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三)现场检疫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应检疫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疫。  
  1.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应随附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邮寄其他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收件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 
  2.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收件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收件人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3.邮寄特殊物品入境: 邮寄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收件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接受卫生检疫。 
  4.邮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邮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境。 
  (四)处理与放行 
  邮寄物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截留检疫合格的,收件人应当持截留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截留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逾期不领取或者相关人员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物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  
  2.出入境的尸体、骸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来自传染病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4.其他应当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的。  
  (五)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将被检验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2.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若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出现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行为的,最高将处以50000元罚款,并依据情况追究携带者的刑事责任。 
  二、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 
  (一)邮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有关证明的,寄件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提供,输入国家(地区)或者寄件人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检疫要求的,由寄件人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并出具有关单证。  
(二)中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履约国,凡邮寄受CITES公约附录所保护的动植物进出境的,请事先办理出口国CITES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据此接受查验。
办理时限:
受理报检,单证齐全,检验检疫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疫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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