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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旅客携带物检疫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咨询部门及途径 动植处电话:0532-80886128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空港、海港口岸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查验工作,含入境宠物的检疫查验。
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 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物检疫机关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四十一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第四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第四十三条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第四十五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  
  (三)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12]第1712号公告)
办理条件: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 
审批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申请材料:
报检单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检疫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 
  (一)申报。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4.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5.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6.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二)现场检查。 
  检验检疫机构在交通工具、人员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运处等现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使用X光机、检疫犬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对出入境人员可能携带本办法规定应当申报的携带物而未申报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检验检疫机构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三)现场检疫 
  对申报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属于申报范围的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疫。  
  1.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携带其他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 
  2.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携带人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3.携带特殊物品入境: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接受卫生检疫。 
  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出境、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4.携带尸体、骸骨等入境:携带尸体、骸骨等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尸体、骸骨等实施卫生检疫。 
  5.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 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或者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出境,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出口证明书。 
  (四)处理与放行 
  携带物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应当持截留凭证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截留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逾期不领取或者出入境人员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携带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  
  2.出入境的尸体、骸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来自传染病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4.其他应当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的。  
  (五)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将被检验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2.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若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出现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行为的,最高将处以50000元罚款,并依据情况追究携带者的刑事责任。 
  二、入境宠物检疫。 
  (一)申报与现场检疫  
  1.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2.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明。   
   (二)隔离检疫  
   1.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2.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具体可咨询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局)。   
   3.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包括居家隔离)。 
  4.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5.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三)处理和放行  
  1.携带人不能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或者超过限额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2.对仅不能提供疫苗接种证书的工作犬,经携带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工作犬接种狂犬病疫苗。   
  3.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出境旅客携带物检疫 
  (一)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有关证明的,出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提供,输入国家(地区)或者出境人员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建议要求的,由出境人员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并出具有关单证。  
  (二)中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履约国,凡携带受CITES公约附录所保护的动植物进出境的旅客,请事先办理出口国CITES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据此接受查验。 
  四、出境宠物检疫。 
  (一)申报材料 
  1.出境宠物携带人国际旅行证件(如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地方农业部门授权动物医院出具的宠物狂犬疫苗接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宠物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入境国或地区有特别要求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日本、韩国、瑞士和欧盟等国家的宠物,需提供有效狂犬病血清抗体检测报告。) 
  (二)办理流程 
  1. 报检:出境宠物携带人在各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办理报检手续,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供检务部门审核: 
  2. 出具证书:检验检疫人员对宠物健康情况进行查验,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不合格的不予出证。 
3. 审核盖章:《动物卫生证书》经检务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旅客可凭《动物卫生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14天)携带宠物出境。
办理时限:
受理报检,单证齐全,检验检疫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疫证书。入境宠物隔离检疫期限为3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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