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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咨询部门及途径 动植处电话:0532-80886127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9:00-12:00;13:30-17:0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水果、烟草、竹木草制品、货物木质包装、一般植物产品等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
《关于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01年2号公告)
《关于公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999年第10号令)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6年第177号令)
办理条件:
出口植物产品需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或信用证
3.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
4.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证单(如企业自检报告等)
5.熏蒸结果记录(需要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接收:
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出口植物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分支机构报检。
办事基本流程:
一、出境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中注明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
  (二)提供合同或协议,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
  (三)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要出具熏蒸单位的熏蒸结果记录。
  (四)提供其他报检所需要的材料。
二、出境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
  (一)证单审核
  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提供的报检资料齐全、完整、清晰,并具有有效性。
  (二)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三)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依据以下内容实施检疫
  1、中国政府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输入国家或地区入境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强制性检验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实验室检验检疫
  1、对现场检疫中截获的害虫、杂草籽等有害生物交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及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2、依据输入国家或地区强制性检验要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要求及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依据对相关项目进行检验。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
  (一)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予以放行。
  (二)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不予放行。
  (三)经检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四)经检验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且拒绝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四、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政府间双边植物检验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或输入国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检验证书》。
  (三)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货主或其代理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检疫处理的有关规程,对检疫处理实施监督。经认可的检疫处理合格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
  (四)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且不能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五、检验检疫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植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六、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办理方式:
出境植物产品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报检资料开展现场检验检疫。
办理时限:
  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时限表 
(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bsdt/t20120401_37472.html)
收费依据及标准: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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