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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咨询部门及途径 动植处(0532-80886586、80886129)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9:00-12:00;13:30-17:00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
办理依据: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2号)
办理条件:
(一)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隔离检疫场的建设要求; 
(二)关于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的规定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 
(三)隔离检疫场的拥有者和使用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签订租用协议; 
(四)隔离检疫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五)入境口岸具备停靠、装卸动物的条件和能力。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无特别说明均提供一份。)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六)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 和 国一、二、三类 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七)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八)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局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隔离检疫场建设 
  1.拟在山东局辖区内建设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场的,须通过山东局向经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立项,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建设;非种用大中动物的隔离检疫场由分支局负责建设批准。 
  2.隔离检疫场所有人须在隔离场选址、设计前向当地分支局咨询。 
  (二)审批程序 
  1.种用大中动物隔离场。分支局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考核的结果,合格的正式行文报山东局,山东局组织专家组到隔离场进行预考核,根据考核情做出预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预考核合格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待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复同意并颁发《隔离场使用证》后方可启用。 
2.其它活动物隔离场。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考核的结果,分支局应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上报山东局备案,山东局签发《隔离场使用证》;对于不合格的,分支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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