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活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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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第10号)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83号令) |
办理条件:
办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受理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时限表 |
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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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无特别说明均提供一份。)
入境货物报检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海运提单或装箱单、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等。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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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局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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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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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一)隔离检疫场许可:进境大中动物应在国家级隔离检疫场或经批准的临时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进境其他动物,须由所在地直属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隔离场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并出具临时隔离检疫场使用许可证。
(三)国外预检:根据双边协议的规定,需要实施产地检疫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选派人员到国外进行产地检疫。 (四)报检:货主或代理人应在大中动物进境前30天,其他动物15天,向入境口岸局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合同等单证。 (五)现场检疫:动物到达后,检验检疫人员进行登机(轮、车)进行现场检疫。 (六)隔离检疫:现场检疫合格的,将动物运至隔离检疫场进行隔离检疫,大中动物为45天,小动物为30天,在隔离期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双边议定书要求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检疫。 (七)检疫出证:隔离期满,且实验室工作完成后,合格的动物由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 (二)检疫审批:货主或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办理时限:
见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时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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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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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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