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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种苗检验检疫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咨询部门及途径 动植处 电话:0532-80886127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水果、木材、烟草、竹木草制品、粮食、种苗、栽培介质、货物木质包装、一般植物产品等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 
  《关于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01年2号公告) 
  《关于公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999年第10号令)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6年第177号令)
办理条件:
  1.进境粮食、水果、烟草、栽培介质、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4.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产地证书 
  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5.提单和装箱单 
  6.《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仅针对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7.《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备案单》(仅针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针对转基因产品) 
  9.预核销表(仅适用于许可证分批核销进境产品) 
  10.其它单证和资料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接收:
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报检地分支检验检疫局。
办事基本流程:
  一、进境植物产品报检 
    (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提供各类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进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一)证单审核 
    要求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提供的报检资料齐全、完整、清晰,并具有有效性。 
    (二)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三)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2、我国政府与一些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双边协定中规定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单。 
    3、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约定的有关检验检疫条款。 
    (四)实验室检验检疫 
    1、对现场检疫中截获的害虫、杂草籽等有害生物交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及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2、如有需要,对抽取的样品按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五)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 
    (一)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 
    (二)经检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三)经检验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且拒绝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做退回处理。 
    (四)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做销毁或退运处理。 
  四、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中订明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 
    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 
  五、检疫监管要求 
    (一)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进境植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生产、加工实施监督管理。 
    (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进境植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生产、加工场所实施监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六、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办理方式:
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报检资料开展现场检验检疫。
办理时限:
  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时限表 
(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bsdt/t20120401_37472.html)
收费依据及标准: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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