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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动植处电话:0532-80886587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9:00-12:00;13:30-17:0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加工使用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工作。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9号令); 
  6.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83号令); 
  7.质检总局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2015年第41号)。 
8.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总局第47号令)。
办理条件:
  1进境大豆、大麦、小麦等粮谷生产加工企业 
   a)环境条件:企业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厂区相对隔离;周边及厂区内无饲用粮作物植株生长。 
  b)管理制度:有针对进口粮谷装卸、转运、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防疫管理制度及措施,包括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内容,并明确责任条款及应急措施;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疫管理领导小组,各环节由专人负责,配备有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防疫人员;管理制度及措施应上墙,或放置在明显位置;企业应确保上述制度措施有效运行,并有相关记录。 
  c)装卸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地面平整、坚固、硬化,相对独立,有防雨水设施;卸货口附近有高度不低于2.5米、长度不短于10米的实体围墙(或具有同等防疫效果的遮挡物) 
  d)仓储条件:企业仓储总体能力(含中转仓库)不低于5000吨。符合防疫、防鼠要求;有转运、进出库记录;有除害处理常用药剂及器械或设施。如生产储存企业采用非粮食专用仓库(筒仓或平仓),则列入高风险企业。 
  e)生产加工条件:日、年饲用粮加工能力分别不低于200吨、6万吨;每次申请量应与其仓储及生产能力相适应,且不低于1000吨。加工工艺流程应确保破碎粮籽及其携带的杂草种子,最终加工产品不得带有完整籽粒;有生产加工记录。如企业生产加工工艺流程不具备高温(高于110度)环节,则列入高风险企业。 
  f)下脚料及包装材料处理要求:应有下脚料及包装材料专用存放库或场地;下脚料及包装材料无害化处理方案应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有处理记录。如企业下脚料不是采用焚烧处理,或焚烧处理设施不在厂区内,则列入高风险企业。 
  g)运输要求:加工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和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工具。加工企业选用的运输工具(包括船、车)应当密闭良好,鼓励使用粮食专用船、专用车,鼓励采用袋装,以避免进口饲用粮籽在运输途中撒漏。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后的运输方式、路线及工具不得随意更改。针对丢包、翻车、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应事先制订并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h)档案管理:加工企业应做好运输工具检查及发运接卸登记,相关发运接卸记录、票据、证单等物理信息保存至少3年。 
  i)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应至少包括以下区域:入厂过磅区、卸货区、下脚料收集区、下脚料存放盒处理区域。视频监控摄像头不低于700线的分辨率,并具备夜视功能。视频监控资料需单独存放、不能更改、删减并至少保存2年。 
  J)其他条件:根据不同品种进境粮食的防疫要求,总局制定的其他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2进境有机肥料/植物栽培介质使用企业 
  a)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信誉良好,遵守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c)具备完善的进境植物介质经营溯源管理制度和记录; 
  d)具备熟悉进境植物介质保存、运输、使用技术的专业人员; 
  e)具备进境植物介质的专用存放场所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 
  a)以自然条件为隔离方式的隔离圃 
  -隔离种植地与主要农业生产区相对隔离(如岛屿或周围是山川),与相关作物种植地有500米以上缓冲区; 
  -远离主要生活居住区和公共场所; 
  -具备相对独立的供水系统; 
  -具备容积与种植地排水量相当的、相对独立的排水系统; 
  -有简易的围栏。 
  b)以温室和大棚为隔离设施的隔离圃 
  -有独立的进境种苗隔离种植温室; 
  -隔离种植温室内进境种苗与其它栽培植物有效隔离; 
  -种植温室栽培环境(温湿度、光照等)满足被种植植物的生长要求; 
  -以大棚为隔离设施的,大棚以适合隔离植物生长的材料建造。如大棚的上半部为透光性良好的塑料薄膜,大棚的下半部为防虫网或全部使用防虫网; 
  -大棚具有防虫能力,如使用防虫网或塑料,防虫网的孔径不超过0.6mm; 
  -大棚周围有1米以上的缓冲地,缓冲地面要有一定的斜坡,防止雨水倒灌隔离大棚; 
  -大棚周围不得种植有同科植物或审批单中规定的有害生物所涉及的寄主植物; 
  -有独立的供水系统; 
  -隔离设施外或内部有排水收集池,容积与种植排水量相当; 
  -设施内设置缓冲间; 
  -缓冲间的门具有防虫功能; 
  -设施内配备鞋底消毒设施; 
  -设施内配备有昆虫设施; 
  -设施内配备杀虫剂、杀菌剂以及喷施农器具; 
  -设施门口挂有明显的检疫标志。 
  c)植保员 
  隔离圃要配备植保员,并熟悉掌握日常病虫害诊断能力,日常病虫害防治方法,熟悉相关的检验检疫法规和程序,保证日常记录真实、完整。 
  d)管理制度 
  -制定隔离圃的防疫制度; 
  -建立隔离圃生产(栽培)管理制度;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建立隔离期间的病虫害的防治制度; 
  -建立隔离结束后对废弃物、土壤和所使用工器具的消毒处理措施; 
  -建立异常情况的报告制度; 
  -建立与制度相应的记录。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 
  a)选址及环境要求 
  -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中I级检疫风险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还应满足:企业选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加工存放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物流方向应遵循从污染区到非污染区的原则。 
  -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厂区路面应硬化,加工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b)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中I级检疫风险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加工存放区入口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配备与加工存放动物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须有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c)规章制度及措施 
  -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进境皮毛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建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d)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包括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入场时防疫处理记录、入库时的防疫处理记录等。 
  -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1进境粮谷加工企业 
  a)企业使用进口该类产品的申请报告; 
  b)营业执照; 
  c)企业简介; 
  d)企业的平面图; 
  e)企业原料仓储库平面图(包括各仓储库的大小、容量); 
  f)企业使用进口货物时,有关运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防疫体系(需企业正式文件); 
  g)企业的防疫领导小组(需企业正式文件); 
  h)进口货物加工工艺流程; 
  i)企业关键部位的照片。 
  2进境有机肥料/植物栽培介质使用企业 
  a)营业执照; 
  b)进境经营单位基本信息; 
  c)进境有机肥料/植物栽培介质经营溯源和台帐; 
  d)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防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进境有机肥料/植物栽培介质防疫措施)。 
  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备案 
  引进禁止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或高、中风险植物繁殖材料的,对隔离检疫圃进行备案。 
  a)《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备案申请表》(JLDZC027); 
  b)自属基地证明或有效的租地合同复印件; 
  c)隔离检疫圃平面图(包括GPS信息); 
  d)植保员资质证明; 
  e)隔离检疫圃防疫管理制度;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 
  a)《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b)营业执照; 
  c)厂区平面图(复印件); 
  d)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加工过程中热处理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e)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f)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g)接触动物原料人员体检证明; 
  h)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i)图片资料:厂门、厂区内外全景、车间全景、各加工工序涉及的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消毒处理设施及用具、外包装和废弃物的处理、原料库、成品库及污水处理设施等照片。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接收:
  1.企业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分支局成立考核组按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通过后,分支局将企业基本信息以及考核情况以正式文报送山东局动植处。
  行政许可申请人如果需要许可证照快递服务请在许可申请时提出。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提供EMS快递许可证照(费用到付),有关资费标准请查询邮政部门相关规定。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申请资料开展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
办理时限:
提交合格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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