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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活动物企业注册登记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动植处电话:0532-80886587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9:00-12:00;13:30-17:0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好饲料添加剂企业、活动物企业、水生动物养殖/中转场、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其它出境动植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出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办理条件:
  1.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 
  a)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b)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c)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d)加工种苗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e)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f)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g)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h)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种苗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i)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j)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a)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b)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c)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d)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e)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f)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3.出口饲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要求 
  -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b)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c)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d)管理制度要求 
  -岗位责任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e)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4.出口活动物养殖场(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 
  a)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b)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c)成立以养殖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d)配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e)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出口动物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 
  f)养殖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养殖场、兽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g)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药械。 
  h)养殖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i)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动物进出场隔离检疫区、饲养区、兽医室、患病动物隔离区、动物粪便及废弃物集中存放区、死亡动物处理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j)设有动物入场、出场隔离检疫区,隔离检疫区与饲养区至少间距50米。 
  k)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与门同宽、长4米、深20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更衣室、淋浴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垫)。 
  l)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m)具有水、电、照明、防寒防热、通风等设施。养殖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 
  n)生产区内不得饲养除出口动物及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栓养或圈养,并定期接种疫苗。 
  o)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a)养殖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b)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c)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d)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e)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f)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g)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h)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i)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6.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选址及环境要求 
  -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中I级检疫风险的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还应满足:企业选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加工存放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物流方向应遵循从污染区到非污染区的原则。 
  -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厂区路面应硬化,加工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b)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中I级检疫风险的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加工存放区入口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配备与加工存放动物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须有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c)规章制度及措施 
  -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建立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 
  检等。 
  -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d)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包括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入场时防疫处理记录、入库时的防疫处理记录等。 
  -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对使用动物原料直接加工的狗咬胶、饲料用或者垂钓用冻鱼等出口企业,按照此要求注册登记。 
  7.出境一般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b)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c)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加工和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d)加工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e)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产品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f)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加工产品的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g)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企业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h)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质检员,负责原料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i)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1.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 
  a)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2); 
  b)营业执照; 
  c)种子经营许可证; 
  d)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工序说明及图片; 
  e)植保员资质证明; 
  f)企业实验室有害生物鉴定能力报告,或与具备鉴定能力的实验室签订的委托协议; 
  g)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对种苗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种苗溯源体系。 
  2.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a)《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b)营业执照; 
  c)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等; 
  d)防疫除害处理措施及相关设施情况材料; 
  e)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f)厂检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g)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h)必要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等。 
  3.出口饲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4); 
  b)营业执照; 
  c)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d)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e)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f)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g)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4.出口活动物养殖场(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 
  a)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JLDZC013); 
  b)营业执照;               
  c)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d)药残/重金属残留监控制度; 
  e)饲养管理制度; 
  f)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投入品查验登记及管理制度; 
  g)相关生产、加工设施的平面图和照片等。 
  5.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a)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7); 
  b)营业执照; 
  c)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d)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e)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 
  f)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g)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 
  h)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i)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j)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k)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6.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b)营业执照;  
  c)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d)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e)厂区平面图及图片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f)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g)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合格证明文件。 
  7.出境一般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JLDZC015); 
  b)营业执照; 
  c)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质量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数量,厂区面积、加工区域面积、出口产品名称、主要拟出口国别等内容; 
  d)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工序说明及图片; 
  e)产品说明及产品组成成分; 
f)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结构及职责、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要求、厂区环境的要求、加工区域及设施的要求、原料、辅料的要求、包装、储存、运输的要求、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植物防疫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接收:
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如果需要许可证照快递服务请在许可申请时提出。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提供EMS快递许可证照(费用到付),有关资费标准请查询邮政部门相关规定。
办事基本流程:
  1.企业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分支局成立考核组按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通过后,分支局将企业基本信息以及考核情况以正式文报送山东局动植处。
办理方式:
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申请资料开展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
办理时限:
提交合格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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